7号文共分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化监管处罚和强化责任追究六个部分。其中,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包括加强股东准入、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股东行为监管以及股权管理,是重点之一。
同时,研究制定26项重点规制,分为制定类、推进类和研究类。表外业务风险、金融机构股东、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网贷信息披露、理财业务等监管办法已经在制定当中,有望尽快出台。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7号文出台背景称,针对监管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在3月2日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就曾提出,要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则。
“所谓‘牛栏里关猫’,没有完善的监管制度,银行业经营必然引发严重的风险暴露。”郭树清称。
7号文正是对上述提议的落地。
加强股东准入监管
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监管是7号文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股东的监管,郭树清此前也表示,要开展违法违规代持银行股份等不良行为专项整治。
7号文要求,监管部门应强化准入监管,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权人,并审查其资质。加强关联关系审查,防止通过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关联方与一致行动人联合持股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016年民营银行设立进入常态化,设立速度加快。对于民营银行的股东准入监管,是银监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股东资质等亦是监管所担心的问题。
郭树清曾表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也有一个特别要注意的风险,“千万不能办成一个民营资本少数人或者少数资本控制银行,变成自己的提款机,进行关联交易。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自己特殊目的的投资,风险就会非常大。”
“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这是7号文对加强股东准入监管时提出的要求。在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制定类”的项目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位列前三。
股权转让统一纳入审查
除了股东准入,银行股东的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也是重要议题。银监会要求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转让行为,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开展的股权转让统一纳入审查范围。
此前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例,则是安邦多次累计动用几百亿元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民生银行股份,根据民生银行2016年年报数据,安邦通过安邦人寿、安邦保险、安邦保险等相关产品持股民生银行股份比例达到15.54%。此前“两会”上,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安邦在民生银行的股东资格正在审核中。到目前,安邦的股东资格仍未有定论。
此外,7号文要求从严监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确保其依法合规行使控制权,严禁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严重违规的股东,要依法责令其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加强股权管理方面,银监会要求银行全面梳理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情况,掌握其重大变化,对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应及时报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及时披露主要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信息。
同时,也要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提高股权管理规范性,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强化对股东授信的风险审查,防止套取银行资金。
弥补理财资管同业监管短板
此外,就市场关注的理财、资管、业务等方面,7号文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理财、资管等方面,7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规范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批发与零售、自营与代客等业务类型,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要以消费者是否能充分理解产品作为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衡量标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隐瞒风险,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同业业务方面,银监会要求提升现场检查针对性,对于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对于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要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计提拨备和资本。对于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机构,要重点检查“三单”要求落实情况、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充分性。
同时,要求同业融资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披露期限匹配和流动性风险信息。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应披露投资产品的类型、基础资产性质等信息。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李静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