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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监管风暴”再出新举措

日期: 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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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4 - 13

 2017年04月13日06:48 第一财经日报

  

银监会补监管短板 防银行沦为股东提款机

  李静瑕

  [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监管是7号文的一项重要内容]

银监会“监管风暴”再出新举措

  银监会“监管风暴”再出新举措。4月12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下称“7号文”),要求针对银行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风险,补充完善股东管理、交叉金融产品、理财业务等监管制度。

  7号文共分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化监管处罚和强化责任追究六个部分。其中,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包括加强股东准入、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股东行为监管以及股权管理,是重点之一。

  同时,研究制定26项重点规制,分为制定类、推进类和研究类。表外业务风险、金融机构股东、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网贷信息披露、理财业务等监管办法已经在制定当中,有望尽快出台。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7号文出台背景称,针对监管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在3月2日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就曾提出,要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则。

  “所谓‘牛栏里关猫’,没有完善的监管制度,银行业经营必然引发严重的风险暴露。”郭树清称。

  7号文正是对上述提议的落地。

  加强股东准入监管

  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监管是7号文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股东的监管,郭树清此前也表示,要开展违法违规代持银行股份等不良行为专项整治。

  7号文要求,监管部门应强化准入监管,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权人,并审查其资质。加强关联关系审查,防止通过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关联方与一致行动人联合持股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016年民营银行设立进入常态化,设立速度加快。对于民营银行的股东准入监管,是银监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股东资质等亦是监管所担心的问题。

  郭树清曾表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也有一个特别要注意的风险,“千万不能办成一个民营资本少数人或者少数资本控制银行,变成自己的提款机,进行关联交易。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自己特殊目的的投资,风险就会非常大。”

  “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这是7号文对加强股东准入监管时提出的要求。在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制定类”的项目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位列前三。

  股权转让统一纳入审查

  除了股东准入,银行股东的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也是重要议题。银监会要求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转让行为,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开展的股权转让统一纳入审查范围。

  此前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例,则是安邦多次累计动用几百亿元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民生银行(8.370, 0.00, 0.00%)股份,根据民生银行2016年年报数据,安邦通过安邦人寿、安邦保险、安邦保险等相关产品持股民生银行股份比例达到15.54%。此前“两会”上,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安邦在民生银行的股东资格正在审核中。到目前,安邦的股东资格仍未有定论。

  此外,7号文要求从严监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确保其依法合规行使控制权,严禁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严重违规的股东,要依法责令其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加强股权管理方面,银监会要求银行全面梳理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情况,掌握其重大变化,对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应及时报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及时披露主要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信息。

  同时,也要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提高股权管理规范性,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强化对股东授信的风险审查,防止套取银行资金。

  弥补理财资管同业监管短板

  此外,就市场关注的理财、资管、业务等方面,7号文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理财、资管等方面,7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规范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批发与零售、自营与代客等业务类型,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要以消费者是否能充分理解产品作为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衡量标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隐瞒风险,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同业业务方面,银监会要求提升现场检查针对性,对于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对于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要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计提拨备和资本。对于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机构,要重点检查“三单”要求落实情况、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充分性。

  同时,要求同业融资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披露期限匹配和流动性风险信息。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应披露投资产品的类型、基础资产性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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